惠州市惠城区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惠公易矿市直[2020]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 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惠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受惠城区自然资源局委托,本中心网上挂牌出让下列一宗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挂牌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盐径村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
2.挂牌出让编号:GPK2020-1号
3.矿区位置:位于惠城区横沥镇盐径村飞云顶地段,矿区距惠城区直线距离约23公里(具体位置见矿区范围示意图),矿区界线图拐点坐标如下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J1 | 2569746.224 | 38562097.523 |
J2 | 2569864.615 | 38562405.538 |
J3 | 2569425.691 | 38562660.692 |
J4 | 2568993.584 | 38562617.732 |
J5 | 2568947.623 | 38562503.035 |
J6 | 2569441.025 | 38561907.945 |
4.开采标高:+152米—+0米。
5.矿区面积:0.404平方公里。
6.资源储量: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累计探明资源量为1490万m3,可采储量为901.97万m3。
7.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
8.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9.年开采规模:130万m3;
10.出让年限:8年。
二、网上挂牌竞买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9时至2020年6月10日 10时。
三、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11143.21万元, 每次报价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
四、采矿权出让收益支付方式、期限及采矿许可证的颁发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8〕2号),采矿权挂牌成交价格即为该采矿权总出让收益,出让收益分8年(期)缴纳,第一期缴纳总出让收益的20%,其余平均分7年(期)缴纳,具体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
惠城区自然资源局在采矿权竞得人按合同付清第一期采矿权出让收益等有关费用,并提交采矿权登记相关资料齐全之日起,30日内办好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算起,出让年限届满,采矿权国家无偿收回。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只可以单独申请,不可以联合申请:
竞买申请人为个人或非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竞得采矿权后,必须于2个月内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项目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办理采矿权出让与登记发证手续。新成立公司必须是竞得人的全资子公司(即竞得人必须是新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可先与竞得人签订《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 缴交竞买保证金220.7万元人民币;
2.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2207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六、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为无底价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实行网上成交后审查制度,竞得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具备竞买资格的,电子挂牌交易不成交,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次网上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 https://www.hzgtjy.com/)。申请人可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下载挂牌出让公告、须知及相关交易文件,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在网上参加竞买。
八、有意竞买者可以自行到矿区现场踏勘(可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查阅位置图和现状图)。
九、申请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前登陆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并在系统上向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竞买申请并支付保证金。网上挂牌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上午9时止。网上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九、本次国有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即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凡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方可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十、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风险提示和特别约定
1、采矿权竞得人除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其中计提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按签订合同约定办理。
2、经资质单位评估,原采矿权人对矿区投入的资产成本(具体见资产评估报告)为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肆万叁仟陆佰肆拾肆元(¥21743644.00)元,原采矿权人承诺竞得人按上述金额向其支付前期投入资产的补偿后,矿区内的上述资产归竞得人所有,并且原采矿权人承诺在收到上述全额款项后的15日内退场。竞买申请人在竞买前可向原采矿权人了解矿区内资产的具体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和法律纠纷,相关的风险与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范围所涉及的土地权属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如林木、耕作物、固定设施、道路、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房屋及输电线和相关权属的处置,因补偿、拆迁等问题需与周边村镇及群众协商的事宜较多,竞买申请人参与竞买前,需到矿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及相关村小组就所涉及土地、林地等用地权益事宜进行实地考察,应就取得采矿权后可能因为矿区所在地的土地、林地等权益问题与当地村、小组及村民无法达成协议而导致受让人无法按期建设和生产,造成采矿权被注销的情况发生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4、矿山用地应按照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严格执行,涉及该矿山开采所需要的道路、加工堆放场地、排土场等事宜由竞得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自行协商解决,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矿山建设施工过程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生态林地。
5、本采矿权生产的建筑用石料主要供应我区建筑市场,竞得人须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的建筑石料的稳定供应,销售渠道及价格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6、采矿权办理登记前置审批要件相关的产能核定、安全生产、环保、水保、林地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由竞得人自担。
7、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的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不能采矿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竞买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出让人不承担责任。如因经济发展需要,政府要求石场提前关闭,采矿权人应予服从,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
(二)矿山开采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须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建场和生产,逾期不建场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注销其采矿权,退回其缴交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同时竞得人要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石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合同书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开采石矿时不得破坏矿山的自然生态环境。
2、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采矿权人所作的有关安全生产、环保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竞得人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依法办齐有关证照后方可开采,开采应按经审核同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中造成环境破坏的应负责治理,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管。
3、采矿权竞得人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坚持“边开采、边复垦、边治理、边复绿”,无条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必须承担原矿区范围内的复绿工作。在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时,并按规定缴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作为石场建设期和生产期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基金。
4、采矿权出让期间,政府保留对拟挂牌采矿权行政区域的整体建设规划调整权,规划如有修改,受让人必须按新规划执行,采矿权出让期届满后,由发证单位按规定收回采矿权。采矿权人按规定要求完成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通过当年绿色矿山验收。并经区自然资源局及区相关部门同意,由区自然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利息;未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的,限期内责成采矿权人进行整治。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整治的,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治理,其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已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支付。
5、挂牌成交后,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后,按规定于10个工作日内与惠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惠城区自然资源局另行组织出让。
6、竞买保证金在竞得后抵缴采矿权出让收益。未竞得的,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7、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视为自动放弃,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因违约而再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三)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可取消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2、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4、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及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
5、不按规定提供有关纸质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交易纠纷的。
6、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十一、联系方式:
(一)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矿产股
联系地址:惠城区下埔路16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752)2167255
(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矿业部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6楼
联系人:袁小姐 黄小姐
联系电话:(0752)7121026 7121042
注:本公告同时在下列网站及媒体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www.mnr.gov.cn
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www.hcq.gov.cn/hzhczrzyj/gkmlpt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yjy.huizhou.gov.cn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现场。
惠州日报。
数字证书办理地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2号帝景国际商务中心7层18-22房。
联系电话:0752-2898481
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4月26日
惠州市惠城区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
惠公易矿市直[2020]001号
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惠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受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委托,本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位于惠城区横沥镇盐径村飞云顶地段矿区采矿权。
一、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区自然资源局,挂牌出让承办单位为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矿区出让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1.项目名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盐径村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
2.挂牌出让编号:GPK2020-1号
3.矿区位置:位于惠城区横沥镇盐径村飞云顶地段,矿区距惠城区直线距离约23公里(具体位置见矿区范围示意图),矿区界线图拐点坐标如下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J1 | 2569746.224 | 38562097.523 |
J2 | 2569864.615 | 38562405.538 |
J3 | 2569425.691 | 38562660.692 |
J4 | 2568993.584 | 38562617.732 |
J5 | 2568947.623 | 38562503.035 |
J6 | 2569441.025 | 38561907.945 |
4.开采标高:+152米—+0米。
5.矿区面积:0.404平方公里。
6.资源储量: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累计探明资源量为1490万m3,可采储量为901.97万m3。
7.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
8.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9.年开采规模:130万m3;
10.出让年限:8年。
四、矿区开发及使用规定
(一)风险提示和特别约定
1、经资质单位评估,原采矿权人对矿区投入的资产成本(具体见资产评估报告)为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肆万叁仟陆佰肆拾肆元¥21743644.00元,原采矿权人承诺竞得人按上述金额向其支付前期投入资产的补偿后,矿区内的上述资产归竞得人所有,并且原采矿权人承诺在收到上述全额款项后的15日内退场。竞买申请人在竞买前可向原采矿权人了解矿区内资产的具体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和法律纠纷,相关的风险与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2、本次出让范围所涉及的土地权属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如林木、耕作物、固定设施、道路、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房屋及输电线和相关权属的处置,因补偿、拆迁等问题需与周边村镇及群众协商的事宜较多,竞买申请人参与竞买前,需到矿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及相关村小组就所涉及土地、林地等用地权益事宜进行实地考察,应就取得采矿权后可能因为矿区所在地的土地、林地等权益问题与当地村、小组及村民无法达成协议而导致受让人无法按期建设和生产,造成采矿权被注销的情况发生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3、矿山用地应按照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严格执行,涉及该矿山开采所需要的道路、加工堆放场地、排土场等事宜由竞得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自行协商解决,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矿山建设施工过程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生态林地。
4、本采矿权生产的建筑用石料主要供应我区建筑市场,竞得人须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的建筑石料的稳定供应,销售渠道及价格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5、采矿权办理登记前置审批要件相关的产能核定、安全生产、环保、水保、林地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由竞得人自担。
6、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的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不能采矿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竞买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出让人不承担责任。如因经济发展需要,政府要求石场提前关闭,采矿权人应予服从,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
(二)矿山开采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须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建场和生产,逾期不建场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注销其采矿权,退回其缴交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同时竞得人要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石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合同书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开采石矿时不得破坏矿山的自然生态环境。
2、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采矿权人所作的有关安全生产、环保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竞得人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依法办齐有关证照后方可开采,开采应按经审核同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中造成环境破坏的应负责治理,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管。
3、采矿权竞得人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坚持“边开采、边复垦、边治理、边复绿”,无条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必须承担原矿区范围内的复绿工作。在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时,并按规定缴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作为石场建设期和生产期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基金。
4、采矿权出让期间,政府保留对拟挂牌采矿权行政区域的整体建设规划调整权,规划如有修改,受让人必须按新规划执行,采矿权出让期届满后,由发证单位按规定收回采矿权。采矿权人按规定要求完成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通过当年绿色矿山验收。并经区自然资源局及区相关部门同意,由区自然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利息;未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的,限期内责成采矿权人进行整治。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整治的,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治理,其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已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支付。
5、挂牌成交后,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后,按规定于10个工作日内与惠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惠城区自然资源局另行组织出让。
6、竞买保证金在竞得后抵缴采矿权出让收益。未竞得的,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7、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视为自动放弃,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因违约而再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五、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只可以单独申请,不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该宗采矿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220.7万元;
(二)预先办理数字证书。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只能在互联网上,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 https://www.hzgtjy.com/,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只有通过网上注册、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付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才能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三)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2207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六、违约及处理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可取消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2、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4、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及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
5、不按规定提供有关纸质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交易纠纷的。
6、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七、网上挂牌出让采矿权的起始价、增价幅度及相关费用
(一)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亿壹仟壹佰肆拾叁万贰仟一佰元整(¥11143.21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万元)。
(二)采矿权竞得人除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其中计提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按签订合同约定办理。
八、采矿权出让收益支付方式、期限及采矿许可证的颁发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8〕2号),采矿权挂牌成交价格即为该采矿权总出让收益,出让收益分8年(期)缴纳,第一期缴纳总出让收益的20%,其余平均分7年(期)缴纳,具体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
惠城区自然资源局在采矿权竞得人按合同付清第一期采矿权出让收益等有关费用,并提交采矿权登记相关资料齐全之日起,30日内办好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算起,出让年限届满,采矿权国家无偿收回。
九、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网上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具体如下:
(一)网上挂牌起始时间:2020年5月27日9时。
(二)网上挂牌截止时间:2020年6月10日10时。
(三)网上挂牌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2020年6月10日9时。
(四)网上挂牌报价时间:网上挂牌起止时间内。
十、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电子挂牌交易规则》;
2、惠州市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3、惠州市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
4、竞买申请书(样本);
5、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成交通知书(样本);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样本;
7、矿区地形地质图;
8、附件。
十一、办理数字证书
办理数字证书是参加本宗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必经程序,申请人应当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惠州办理点(地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2号帝景国际商务中心7层18-22房,联系电话:0752-2898481)申请办理。
数字证书的办理流程详见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上的《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十二、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及矿区位置有疑问的,可在网上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本中心咨询。有意竞买者自行现场踏勘矿区。
十三、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保证金是申请人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资格条件。按规定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是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必经程序。
(二)本宗地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9时整,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壹万元(¥220.7万元)。
(三)竞买人应当提前交纳竞买保证金以确保在到账截止时间前到账,超过到账截止时间的保证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不予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四)跨地区或跨行转账的竞买人,需预足资金的在途时间,以免影响竞买人及时取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颁发《保证金到账通知书》为准。
竞买保证金开户单位: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广场支行。
2、中国银行惠州分行。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富力国际中心支行 。
4、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备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本行转帐须到银行柜面办理)。
6、惠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城支行。
7、交通银行惠州分行。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9、广发银行惠州江北支行。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六)保证金账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随机产生子账号。
保证金账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随机产生子账号。
十四、网上报价规则
(一)本次网上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为本须知规定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二)竞买人的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此后的竞买人报价须高于报价当时的最新网上挂牌价格,并以增价幅度的整数倍加价。
(三)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交易提交的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在报价期内,竞买人必须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六)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未在网上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报价因竞买人网络故障未在网上挂牌报价期限内收到的。
3.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4.报价低于网上挂牌起始价的。
5.报价不符合网上挂牌公告、须知及相关交易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网上挂牌程序
(一)公布网上挂牌信息
我中心将有关采矿权的位置、矿区面积、范围、开采矿种、资源储量、开采规模、使用年期、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予以公布。
有意竞买者可登陆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网站(www.hzgtjy.com)查询。
(二)申请竞买
办理好数字证书的申请人决定参加本宗采矿权网上挂牌竞买的,应按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提交申请书。
(三)交纳保证金
申请人应根据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在接受竞买保证金时,仅以此随机保证金账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竞买保证金确认到账之后,赋予竞买人对应各宗采矿权的竞买权限。
(四)网上挂牌报价
1、网上挂牌交易从网上挂牌起始时间起开始接受报价。
2、办理好数字证书、按时足额交付竞买保证金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确认的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3、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并更新显示当前报价。
4、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5、网上挂牌报价规则见本《须知》第十三条。
(五)网上挂牌截止
网上挂牌截止由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确定。在公告规定的网上挂牌截止时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显示最高报价,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限时竞价)。
1、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在网上挂牌截止时间自动确定网上挂牌截止。
2、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显示最高报价,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有2个或者2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挂牌截止后5分钟为限时竞价询问期。询问期间,若竞买人选择参加限时竞价的,须选择“继续”按钮,若竞买人选择不参加的,须选择“放弃”按钮,竞买人在询问期5分钟内未做出选择,则系统默认其选择参加限时竞价。
4、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5、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完毕后,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按下列规定确定网上挂牌结果:
(1)最高报价高于或等于起始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显示网上挂牌成交,最高报价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无人应价的,网上挂牌交易显示网上挂牌不成交。
(六)网上限时竞价
1、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一个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
2、5分钟限时竞价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确认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在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网上挂牌交易底价者除外。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
1、网上挂牌交易结束后,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竞买申请书》、《竞价结果通知书》并盖章。
2、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交易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持公司公章及下列有关纸质材料到本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1)《竞买申请书》(加盖公章)。
(2)《竞价结果通知书》(加盖公章)。
(3)《竞买保证金到账通知书》(加盖公章)。
(4)保证金转帐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请竞买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
(7)授权他人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2207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上述第(7)项材料须使用本中心标准样本,可在本系统的“挂牌文件”中下载。
竞买人如需保存上述竞买报名资料应自留备份,本中心不予退还。
(八)网上挂牌出让结果公示
我中心将在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网站公布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结果。
十六、注意事项
(一)在本采矿权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须详细阅读本次《惠州市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惠州市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电子挂牌交易规则》及相关信息和交易条件,如有疑问可以在网上挂牌活动开始日前向本中心咨询,申请人亦可自行到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采矿权。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网上挂牌出让公告、须知、相关交易文件及采矿权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为无底价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竞买申请人为个人或非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竞得采矿权后,必须于2个月内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项目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办理采矿权出让与登记发证手续。新成立公司必须是竞得人的全资子公司(即竞得人必须是新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可先与竞得人签订《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持《成交通知书》与参加本宗采矿权网上挂牌交易的所有资料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阳分中心土地矿业交易部申办相关成交确认手续。
《成交通知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网上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网上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应到我中心办理保证金转付采矿权出让价款手续。未竞得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在网上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带齐相关资料(《保证金到帐通知书》及保证金进账单等)到本中心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为避免网络延迟问题,竞买人首次出价应在网上挂牌截止前10分钟出价,以防止网上挂牌交易无法及时接收到报价的情况发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将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1、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4、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5、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6、国土资源部门或交易中心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网上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本中心重新组织出让。
(八)本中心认为需要对网上挂牌出让须知、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作出修改、补充时,将通过原公告颁布渠道公告,不作另行通知。
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采矿权的网上挂牌交易信息。本中心发出的修改、补充公告,与本网上挂牌出让须知、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若与本网上挂牌出让须知、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有矛盾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九)本须知及公告涉及的时间期限,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十)竞买人在本次网上挂牌交易过程中与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交惠州市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十一)本中心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办理。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