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挂牌电子交易系统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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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交易信息 (已成交)
公告编号: 惠公易矿惠阳(告)字 [2020] 001号 挂牌编号: GCK2020-001
挂牌起始时间: 2020年05月21日09时00分 挂牌截止时间: 2020年06月04日10时00分
起始价(万元): 33796.146 竞买保证金(万元): 6759.2292
增价幅度(万元): 300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0年06月04日09时00分
注册资金(万元): 0 矿区总面积(m²): 502000
是否有底价: 无底价 最高报价: 120496.146000 万元
委托方: 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国土证号:
成交时间: 2020/6/4 12:52:40
竞得人: 惠州市交投磊发绿色石场有限公司 成交价: 120496.146 万元

矿业规划指标
矿业规划编号: 惠阳矿业2020-001 出让资源储量:
矿产类型: 出让 投资强度:
矿产位置: 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村三斗种地段 矿区总面积(m²): 502000.00
资源储量: 32996000 开采标高: 276.15
开采方式: 露天 矿区范围: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风险提示和特别约定

1、本矿权为新设采矿权,矿区用地问题及地上附作物如林木、耕作物、固定设施、道路、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房屋及输电线等的补偿或处理问题由采矿权竞得人负责,相关费用亦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竞得人参与竞买前,须到矿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相关小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上述问题相关情况。因上述问题未能解决而产生的包括竞得人无法按期建设和生产造成的采矿权注销在内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2、矿业权交易完成后,待市级矿业权出让基准价公布执行后(目前该基准价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如该成交价格低于矿业权基准价的,竞得人须补缴出让收益差额。

3、本采矿权生产的建筑用石料优先保障我区建筑市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的建筑石料的稳定供应,销售渠道及价格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4、采矿权办理登记前置审批要件相关的产能核定、安全生产、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律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由竞得人自担。

(二)矿山开采要求

1、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竞得人须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建场和生产准备(安全生产“三同时”建设和绿色矿山建设),逾期不建场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注销其采矿权,退回其缴交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同时竞得人要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合同书,开采石矿时不得破坏矿山的自然生态环境。

2、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采矿权人所作的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3、采矿权竞得人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坚持“边开采、边复垦、边治理、边复绿”,无条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时,同时要按规定缴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其缴纳基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作为石场建设期和生产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4、采矿权出让期间,政府保留对拟挂牌采矿权行政区域的整体建设规划调整权,规划如有修改,受让人必须按新规划执行,采矿权出让期届满后,由发证单位按规定收回采矿权。采矿权人按规定要求完成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通过当年绿色矿山验收。未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的,限期内责成采矿权人进行整治。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整治的,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治理,其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已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支付。

5、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若因竞得人原因造成矿山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完毕的,区自然资源局可不批准其采矿,竞得人不得继续开采;因非竞得人原因造成矿山尚未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完毕,竞得人需继续开采的,应按规定在采矿权出让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区自然资源提出采矿权延期申请,除公共利益需要外,应予以批准有关采矿权延续申请;竞买人按规定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不获批准的,应自行关闭矿山,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采矿权由区自然资源局予以收回。

6、采矿权人需要遵守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采矿权出让权益金的支付方式、期限及采矿许可证的颁发。

1、采矿权出让收益(成交价)分5年(期)缴纳,首期缴纳成交价款的20%,其余平均分4年(期)缴纳,具体按《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办理。成交确认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按成交价款20%转作定金;竞得人须于《成交确认书》签订起10个工作日内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的自动解除《成交确认书》定金不予退还;《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保证金抵作采矿权出让价款,溢价款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一次付清。

2、区自然资源局在采矿权竞得人按合同付清首期采矿权出让权益金等有关费用之日起,30日内办好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采矿权竞得人除缴纳采矿权出让权益金外,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交采矿权占用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有关费用,其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可以一次性缴交或按签订合同约定缴交。

(五)采矿权出让涉及的矿区范围以及生产、生活办公、砂石料中转堆场、道路等征(租)用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及需使用的土地由采矿权竞得人与土地权属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解决。

(六)挂牌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费人民币:玖拾万元(大写)(¥900000),以及矿价款评估及审核费用人民币:玖万肆千元(大写)(¥94000),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由竞得人付给惠阳区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局上缴区财政局。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可取消竞得人资格,定金不予退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2、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4、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及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

5、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合同书》的。

6、不按规定提供有关纸质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交易纠纷的。  

7、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