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挂牌电子交易系统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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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交易信息 (已成交)
公告编号: 惠公易矿惠东 [2021] 001号 挂牌编号: 2021K1
挂牌起始时间: 2021年12月17日09时00分 挂牌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31日10时00分
起始价(万元): 26305.41 竞买保证金(万元): 13153
增价幅度(万元): 100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31日09时00分
注册资金(万元): 0 矿区总面积(m²): 366800
是否有底价: 无底价 最高报价: 47705.410000 万元
委托方: 惠东县自然资源局 国土证号:
成交时间: 2021/12/31 11:24:08
竞得人: 惠州市亿升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成交价: 47705.41 万元

矿业规划指标
矿业规划编号: 2021K1 出让资源储量:
矿产类型: 出让 投资强度:
矿产位置: 惠东县平海镇径口村元山地段 矿区总面积(m²): 366800.00
资源储量: 2214.87万m3 开采标高: 300m至50m
开采方式: 露天 矿区范围: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1.挂牌矿区需新建一条从矿区连接213县道的石料运输道路,解决石料运输问题。经县政府批准,新建运输道路长约2.584 km,估算总投资7989万元,该费用为包干价,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至县财政。道路交付使用后,养护及维修工作、资金均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建设期为1年时间。

2.矿区范围、排土场、生产区等需使用土地征(租)用费用以及资产评估服务费合共7844万元[不含土地续租需评估的三年半租金(2034年12月2日至2038年6月30日)],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县财政。上述土地统一由平海镇政府完成征(租)用后交给采矿权竞得人使用。

3.采矿权竞得人需支付10000万元给平海镇作为镇乡村振兴建设资金,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县财政。

4.挂牌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费人民币84.8725万元,由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时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并在采矿权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惠东县自然资源局,由惠东县自然资源局返还县财政。

5.竞买申请人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现状及所列条件,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和实际情况有可能不相符。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资源储量风险、自行承担,有意竞买者可以自行到矿区现场踏勘(可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查阅位置图),出让人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

6.2015年元山村小组与惠州市翔盛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山地开办石场经营合同》,相关风险请咨询平海镇人民政府。竞买申请人参与竞买前,建议到平海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及相关村小组就所涉及土地、林地及附着物等用地权益事宜进行实地考察,并向属地镇府了解矿山开发建设需使用土地的租赁补偿情况及相关协议,并承担协议约定的风险。

7.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的前提下,采矿权竞得人应根据核电项目建设需要,分阶段优先保障供应广东太平岭核电项目建设所需石料共约800万m3(以实际需要为准)。核电项目公司应提前制定科学合理的石料供料计划,在采矿权成交确认后提交竞得人;供应核电项目的石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若未能协商确定,由物价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8.竞得人除缴纳挂牌成交价款外,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按签订合同约定办理。

9.采矿权办理登记前置审批要件相关的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律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由竞得人自担。

10.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的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不能采矿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竞买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出让人不承担责任。如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要求石场提前关闭,采矿权人应予服从,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

11.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备齐相关材料,向惠东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竞得人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出让的采矿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12.采矿权竞得人须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或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须建场投产。除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影响外,逾期不建场,由出让人依法依规无偿收回已出让的采矿权

13.竞买人未竞得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14.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与惠东县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另行组织出让。

15.竞得人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开展建设,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坚持“边开采、边复垦、边治理、边复绿”,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

16.生产涉及安全生产、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由采矿权竞得人向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自行负责。

    17.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由惠东县自然资源局予以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