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挂牌电子交易系统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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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交易信息 (已成交)
公告编号: 惠公易矿龙门 [2021] 001号 挂牌编号: LMKC2021-1
挂牌起始时间: 2021年08月16日09时00分 挂牌截止时间: 2021年08月27日16时00分
起始价(万元): 4583.21 竞买保证金(万元): 4583.21
增价幅度(万元): 100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1年08月26日18时00分
注册资金(万元): 0 矿区总面积(m²): 869500
是否有底价: 无底价 最高报价: 4583.210000 万元
委托方: 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国土证号:
成交时间: 2021/8/27 16:00:00
竞得人: 华润水泥(惠州)有限公司 成交价: 4583.21 万元

矿业规划指标
矿业规划编号: 出让资源储量: 矿区范围内确定开采资源量水泥用石灰岩3181.57万吨(含原采矿权人已缴交采矿权价款而未开采的可采储量)、夹石(含围岩)1547.55万吨、第四系残坡积层325.46万吨,合计5054.58万吨
矿产类型: 水泥用石灰岩 投资强度:
矿产位置: 位于广东省龙门县城140°方位、直距15km的仙女娘山附近,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4°21′24.56″,北纬23°38′21.52″。矿区有约1.5km的矿山道路经华润水泥(惠州)有限公司与其北东侧的G220国道相连接,经G220国道至龙门县约16km。另矿区北侧和北西侧分别有Y303和Y315接乡村公路与矿区相连接。 矿区总面积(m²): 869500.00
资源储量: 矿区范围内确定开采资源量水泥用石灰岩3181.57万吨(含原采矿权人已缴交采矿权价款而未开采的可采储量)、夹石(含围岩)1547.55万吨、第四系残坡积层325.46万吨,合计5054.58万吨 开采标高: +219.3米至+45米
开采方式: 露天 矿区范围: 详见挂牌文件“矿区范围图”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一)风险提示和特别约定

1、平陵街道办事处已完成矿区范围内所涉土地租用工作,费用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08.4418万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平陵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并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平陵街道办事处。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加工堆放场地、住宿、办公用地等事宜,由竞得人根据需要与原产权人或使用人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2、原采矿权人龙门县宏源昌矿冶工业有限公司已缴交采矿权价款而未开采的可采储量,经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1155.19万吨,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142.32万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龙门县宏源昌矿冶工业有限公司。

3、竞得人应在竞得采矿权后,1年内向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逾期,采矿权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因不可抗力等非竞得人自身的原因,竞得人无法按规定时间提交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的,在竞得人提交充分且能够说明迟延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办理,最长不超过1年。

4、采矿权人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建场,逾期不建场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注销其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且对其所有投资无需作出经济补偿。

5、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生态补偿金人民币9161.28万元给龙门县人民政府。逾期,采矿权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竞得人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

6、竞买人应充分了解矿山开采涉及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占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慎重决策,风险由竞得人自担。

7、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不能继续采矿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的,竞买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出让人不承担责任。如因经济发展需要,政府部门要求石场提前关闭,采矿权人应予无条件服从,由龙门县人民政府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8、采矿投资风险较大,竞买人应充分了解矿权现状及地质条件等,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评估投资风险。竞得人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安全风险、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风险等,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9、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认可拟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对本次挂牌出让以及拟出让采矿权不存在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存在的矿产开发价值、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和损失。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而造成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产或退出的,由龙门县人民政府和竞得人协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0、若竞得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竞得人与当地群众发生一切矿群纠纷(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水资源、生活环境、基础设施等矿群纠纷)未妥善解决导致矿山被依法停产的,由竞得人自行负责经济损失,并在恢复生产前由竞得人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纠纷问题。

11、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其储量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但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矿山开采要求

1、竞得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与出让人签订矿山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时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土地复垦费,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义务。

2、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建设和运营,矿山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上而下开采,进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实施科学有序依法依规开采,实施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山社区和谐化。矿山投产后12个月内必须通过绿色矿山认证,如经第三方绿色矿山评审机构验收不合格的,出让人限期内责成采矿权人停工停产进行整改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复工复产,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3、采矿权人必须依法从事采矿活动,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采矿作业,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做好四定(定界、定量、定时、定开采方式)工作,必须做到资源综合利用,要高质高用,不准高质低用。

4、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须遵守公路车辆运输超载超限治理的相关规定,采矿权人因车辆超限超载致使停产停工而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5、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须遵守《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采矿权人因扬尘违法致使停产停工而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矿区资源储量详查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费共人民币43.1408万元,由竞得人承担,并在签订《龙门县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龙门县财政局。

2、本采矿权生产的水泥用石灰石主要供应本县辖区内的水泥行业,竞得人须优先保障本县水泥行业的稳定供应,销售渠道及价格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3、本次挂牌出让只涉及采矿权,在矿山开发利用涉及林业、水利、环保、应急、用水、用电、道路等事项,由竞得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竞得人拒绝签订或者逾期签订《惠州市龙门县采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或《龙门县采矿权出让合同》的;(2)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采矿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4)向主管部门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5、未竞得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在网上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带齐相关资料(《保证金到账通知书》及进账单等)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6、竞得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全部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