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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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交易信息 (已成交)
公告编号: 惠公易土转惠阳(告) [2020] 019号 挂牌编号: GZ2020-030
挂牌起始时间: 2020年11月19日09时00分 挂牌截止时间: 2020年12月03日10时00分
起始价(万元): 3204.432 竞买保证金(万元): 3204.432
增价幅度(万元): 30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0年12月03日09时00分
注册资金(万元): 0 宗地使用权面积(m²): 3300
是否有底价: 无底价 最高报价: 3204.432000 万元
委托方: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石桥村潘屋经济合作社 国土证号: 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11045号
成交时间: 2020/12/3 10:00:00
竞得人: 惠州市逸基地产有限公司 成交价: 3204.432 万元

土地规划指标
用地编号: 惠阳规建条[2020]140号 建筑系数:
土地位置: 惠阳区淡水街道石桥村地段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m²): 3300
土地用途: 其它商服及城镇住宅用地 规划建筑总面积(m²): ≤9372
土地使用年限: 商服40年、住宅70年 其中住宅总面积(m²): ≤8434.8
容积率: ≤2.84 建筑密度(%): ≤35
绿地率(%): ≥35 开发程度: 五通未平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一)该宗地以现状竞拍,现状为五通未平,地上有待拆迁建筑物和附着物,由竞得人自行与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相关权益人协商处理。

(二)该宗地属委托人的征地留用地,经集体表决通过以村企合作方式开发建设该宗征地留用地。

(三)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阳府办〔2017〕39号)规定,上述宗地基准容积率为2.4。    该地块原计容总建筑面积7920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7128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792平方米)。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与原计容总建筑面积相比,计容居住建筑面积增加1306.8平方米,计容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增加145.2平方米竞得人竞得以上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开发时如需按照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部分涉及的地价款在土地成交后由竞得人按规定程序申请补缴。

(四)网上挂牌成交后,惠阳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向淡水街道办提交交易情况报告,并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证明书》,交易双方凭《交易证明书》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国有征地留用地合作开发意向方案(合同)》,竞得人逾期签订《国有征地留用地合作开发意向方案(合同)》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定金不予返还。如公开挂牌转让有溢价,竞得人须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成交地价款。待竞得人缴清成交地价款后,委托人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合同价款按转让成交价确定,出让年限按该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确定。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委托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征地留用地转让合同》。

(五)竞得人凭《完税证明书》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涉及留用地开发建设容积率超过原权益容积率的,开发建设单位须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六十日内按规定向政府提出补交地价申请。

(六)竞得人在用地红线内兴建建筑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可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挂牌文件”中查阅)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该地块用地边界不规整,为零散用地,无法单独开发,用地编码为DSCY-40-07-01,在开发建设时须与DSCY-40-01、DSCY-40-02-01、DSCY-40-02-02、DSCY-40-03、DSCY-40-04、DSCY-40-05-01、DSCY-40-05-02、DSCY-40-06、DSCY-40-07-02、DSCY-40-08、DSCY-40-09、DSCY-40-10、DSCY-40-11-01、DSCY-40-11-02、DSCY-40-12、DSCY-40-13-01、DSCY-40-13-02、DSCY-40-13-03、DSCY-40-14-01、DSCY-40-14-02、DSCY-40-15地块统一规划,整合开发,须共同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七)土地转让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成交确认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按成交价20%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如公开挂牌转让有溢价,竞得人须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成交地价款。

 

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委托人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土地由委托人无偿收回,已付定金归委托人,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委托人并可请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八)地块的动工时限为土地交付后1年内,竞得人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对土地转让合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地块的建设时限为2.5年,竞得人必须在建设时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除外)。

(九)竞得土地使用权后,竞得人应到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十)土地使用权交付时间为签订《国有征地留用地转让合同》且已交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时间。

(十一)该地挂牌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土地竞得人负责缴交。